吳統雄(世新大學資訊管理系)
|
|
閱聽人監督媒體聯盟與臺灣廣告主協會指責中天和年代電視臺「惡意灌票」,破壞社會風氣理念;而兩家電視則回應前者是基於某種觀念的專制機制,戕害新聞自由。本案反映的核心問題,是媒體的「社會責任」與「新聞自由」之間,是否能夠有一套相對客觀的衡量準則。
大選當晚,瀏覽各臺電視報票,確實予人彼此差異非常大的「印象」。然而個人的注意力有限,可能無法有精確的判斷,就人性而言,難免每人受不同立場的潛在影響,看見與自己不同的灌票,可能覺得非常刺眼,但看見與自己期望相同的灌票,可能反而覺得很高興。同時,開票的時間很長,如果就某單一時點指責某臺灌票,也有可能是失誤,而非「惡意」。如因上述原因制裁媒體,有可能戕害新聞自由。
但是,新聞自由是一鋒兩刃,更不應該是獨尊的價值。過去媒體為了閱聽率,而不惜侵犯人權,製造衝突的事蹟,斑斑可見。新聞自由的挺立,必須靠「社會責任」支撐。如果有證據證實媒體確實惡意炒作、灌票,或是「失誤」的幅度已經超過合理範圍,也證明媒體有「自律不力」,「不作為」的惡意,應該付出適當補償代價。
本案的爭點,在「選票數」「開票期間」,其實具有非常好「可測量」判斷的條件,與可執行判斷的科學方法。
第一,可將所有電視臺在開票期間,每隔10分鐘的報票數列表,並算出其平均數,這就是「採用各種自行計票方式,每一時點,可獲得合理的票數」,從而可看出各臺在各時點的誤差。
第二,有些臺可能分別多3、4、5萬票,有些臺可能分別少3、4、5萬票,多少票是「合理失誤」?那些又是「惡意灌票」呢?
統計上有一種衡量相對性差異的方法,稱為「標準差」,進一步計算後,如果上下在一個標準差以內的,通常應為「正常」,在兩個標準差以內的,也不見得「不正常」,但如果超過兩個標準差,就可能屬「異常」,而超過三個標準差,就非常可能是「異常」了。
到這個步驟,可能發現其實沒有一家電視臺真正異常,報票多寡只是一種主觀的印象,並無客觀證據。
但也可能發現不只一家、不只在一個時點上發生了異常,那麼就再循環以上的步驟,計算各臺異常的標準差。如果又發現某臺為「異常中的異常」,那麼就難辭其咎,或是果然有炒作灌票的惡意,或是發生了顯著的重大過失,在控管與自律上值得被譴責與制裁。
要作上述的分析研究,人力、經費、時間的需求都不大,卻可協助社會認識,解決這類問題的理性方法,貢獻非常大。我們期待、也呼籲能有機構出來舉辦並發表。
人類發明了「升斗」等測量工具,才能組成合作型的社會。五百年前,物理上發現了「存在而看不見」的「力」其實也可以測量,促進了工業革命、與人類物質上的滿足。其實人類「存在而不容易判斷」的「行為」也可以使用科學思維和統計方法測量,從而協助我們心靈成長,促進對社會公平、正義、自由與責任的追求。


